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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能龍舟訓練特別指引

8-12歲兒童龍舟訓練特別指引

教練專業守則 (完整版)

Codes for Coaches (Full Version)

教練/舵手工作安排機制

Job arrangement for Coaches and Helms

處理教練/舵手投訴程序

Complaint Handling Procedure of Coach / Helm

龍舟教練證書課程入學要求及優先取錄原則

香港教練培訓委員會之教練培訓計劃總會推薦排序準則

教練守則  Codes for Coaches

以下五項原則,乃制訂本會教練專業操守共同理念的框架。所有本會教練均須遵守該等原則,並致力在其專業崗位上予以實踐。

 

一、專業能力

工作時,教練必須維持高水平表現,了解本身能力所在和專業範圍。提供服務和應用技術時,必須合乎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和經驗。若涉及仍未有認可專業標準的範疇,教練必須審慎判斷,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保障工作上有關人士。教練應持續進修,以汲取有關工作所需的科學和專業知識。教練應恰當地應用科學、專業、技術和行政資源。

 

二、良好品格

執行教練工作時,教練務必秉持良好品格,須誠實、公正並尊重他人。闡述或報告個人資歷、服務和訓練方法時,不可提供虛假、誤導或具欺詐成份的資料。教練必須留意本身的信念、價值觀、需要和局限,以及這些因素對工作帶來的影響。可行的話,教練應嘗試讓相關人士知悉教練本身的角色,並因應本身的角色恰當地處事。

 

三、專業責任

教練應秉持專業品德,了解本身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就本身的行為適當承擔責任,並因應不同運動員的需要採用各種方法。教練應以運動員的福祉為依歸,與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商討、參考相關意見和共同合作。雖然教練的道德水平和行為屬個人事宜,然而,教練的行為不能影響到他們的專業責任或減低公眾對教練專業或教練的信任。教練應留心其他教練的專業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需要,應與其他教練商討,避免出現違反專業行為的情況。

 

四、尊重與尊嚴

教練尊重所有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並需留意文化、個人和角色上的差異,包括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社會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工作時,教練應致力消除任何因上述因素而產生的偏見,及不可在知情下參與或容許不公正的歧視情況發生。

 

五、關注他人福祉

教練應專業地致力為工作上有關聯人士謀求福祉。進行專業活動時,教練應兼顧運動員和其他參與者的福祉和權利。遇上教練責任與上述關注事項出現分歧,教練應嘗試解決分歧,以負責任的態度避免或減低可能產生的傷害。教練應時刻留心本身與他人的權力差異,不會在維持或結束專業關係時剝削或誤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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